公告日期:2019-11-0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C&T PARTN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 南京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 38 号)中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引 言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需要律师答复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意义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意义如下:华宏科技/公司/ 指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2645;鑫泰科技/标的公司 指 吉安鑫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及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主体;金诚新材 指 吉水金诚新材料加工有限公司,鑫泰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中杭新材 指 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鑫泰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交易对方持有的鑫泰科技 100%的股权;本次交易 指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华西 指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世纪同仁/本所 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点击查看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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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002645股吧 http://002645.h0.cn公司名称:华宏科技
股票代码:sz002645
市场类型:中小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专用机械
所属地区:江苏
公司全称: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Huahong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简介:华宏科技公司是国内金属再生资源加工设备领域的主要企业之一。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加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再生资源产业的国家循环经济园区、国家城市矿业示范基地、钢铁和有色金属企业、废钢加工配送中心、环卫等行业及领域的固废处理,产品获得了各行业客...
注册资本:5.8亿
法人代表:胡品贤
总 经 理:朱大勇
董 秘:朱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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